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

发布时间:2023-09-07 19:16:14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试用期的约定与变更

一、试用期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雇主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便双方在工作初期相互了解、协商工作条件,并确定是否适宜继续合作。试用期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高于此时限的试用期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在制定试用期约定时,雇主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和待遇、工作职责等,同时注明试用期的目的和评估标准。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并享受与同等岗位在职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二、试用期的变更
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图2)

试用期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与雇主可以继续合作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双方决定继续合作,并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试用期约定不再适用。若双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的规定,试用期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原则:

1. 双方自愿:试用期的变更必须是劳动者和雇主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一方强制或携带不公平条件要求另一方变更试用期的情况。


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图3)

2. 公平合理:试用期的变更应当以双方利益平衡为原则,合理安排试用期的期限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 符合法律法规:试用期的变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试用期超过法定六个月时限等。

4. 书面协议:试用期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以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

劳动合同模板法第38条的规定明确了试用期的约定和变更的具体要求,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在制定合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合同约定和变更,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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