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人工智能推进法)

发布时间:2024-01-08 01:19:10
发布者:网友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管理规范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人工智能推进法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一、人工智能法律不足之处

1、人工智能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工业、外交、教育、卫生等行业。人工智能在生殖健康、医疗卫生、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不同领域的运用,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空白和盲点。

2、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在人格权、知识产权、数据财产保护、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3、这必然带来制度、规则、标准、程序等的新变化和新需求,自然而然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就像是潘多拉魔盒,外观虽然精美,让人爱不释手,可一旦打开也可能释放厄运。

二、人工智能实验室操作规程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培养师生严谨的实验作风,特制订本规则。

2、第一条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必须持有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或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审批凭证。

3、第二条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第三条实验管理员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员专人保管,登记建帐,做到帐实相符,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改装。实验管理员要对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及时报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第四条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工具。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实验管理员同意。仪器设备不得外借,如需调剂借用,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第五条实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验进行过程中,实验操作和指导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7、第六条实验室应保持肃静、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就餐、高声谈笑,严禁在实验室桌椅、墙上涂写刻画。实验室不得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运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做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8、第七条实验完毕后,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及时关闭仪器设备并做好整理复原工作。要注意节约水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9、第八条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完毕后须填写有关实验记录,并与实验室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医疗器械应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4、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6、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合理使用。

8、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需求。

9、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10、第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规范,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培训。

四、人工智能推进法

《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集聚人工智能领域人才,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加快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发展高地,制订《关于加快推进上海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1.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人才高峰,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核心团队纳入本市人才高峰工程,配置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事业发展平台,完善工作体制和社会保障。

2.支持本地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人工智能人才,合作开设人工智能专业课程、设立人工智能研究院所,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提高应用型科技人才培养精准度。

3.加强本市人才相关政策的覆盖适用,集聚人工智能领域各类优秀人才。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选拨力度。

4.支持本市人工智能领域重点机构引进各类优秀人才,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自主探索人工智能人才在本区的生活、就业等保障举措。

5.设立上海市人工智能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论证和评估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组织开展人工智能战略问题研究和重大决策咨询。

6.加快出台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实现公共数据的规范采集、共享使用。引导人工智能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开展数据资产流通和交易。

7.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清单,依法有序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教育、医疗、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信息,建设文献语言、图像图形、环境传感、地图位置等多类型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满足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数据需求。

8.优化交通运输等城市管理场景资源的供给,支持本土人工智能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形成60个左右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建设100个以上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

9.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参与“智能上海”行动建设,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效率。将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推动首购应用。

10.将人工智能纳入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按照本市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类重大项目及平台给予支持。

11.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人工智能领域项目,按照本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给予总投资最高30%,总额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12.加大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投入,加快上海类脑智能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推进国家智能传感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整合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等要素资源,加快在类脑智能理论研究、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新型智能算法等领域取得突破,开展智能感知、计算处理、智能执行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13.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在沪建立总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设立创新平台、孵化基地。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在相关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支持。

14.举办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创新大赛等重大活动,组建长三角人工智能创新联盟,深化产业协同发展,提高活跃度和品牌影响力。

15.加快建设国家人工智能高地,构建本市“人形分布、多点联动”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推动本市相关集聚区政策覆盖人工智能领域,打造华泾北杨等3-4个人工智能特色小镇,建设5个人工智能特色示范园区。

16.适应产业创新跨界融合发展趋势,在人工智能领域建立宽松灵活的产业空间管理机制,给予人工智能企业资源空间等方面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

五、加大政府引导和投融资支持力度

17.统筹用好产业转型升级、信息化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和项目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18.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相关产品,给予本市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各区出台政策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化项目。

19.发挥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加大人工智能领域企业信用担保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人工智能信贷专项。

20.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千亿规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壮大一批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和创新标杆企业。

21.支持人工智能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化投资并购。鼓励各区对人工智能型企业上市等给予重点支持。

22.加大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服务供给,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新型城域物联专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参与综合标准、基础共性技术标准制定。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安全发展的制度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和专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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