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平台?营销管理的理论思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网络营销平台,以及营销管理的理论思想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电子商务运营管理的含义
运营管理可以定义为:针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配送系统所进行的设计、运营和持续改进。运营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包括计划、领导、组织、人员配备、激励和控制。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是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运营管理工作,包含了所有的典型的运营管理活动,如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以及库存管理等等。
二、互联网营销的四大构成要素
1、市场调研:网络营销中的市场调研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2、信息搜索:在网络营销中,可以利用多种搜索方法,主动的、积极的获取有用的信息和商机。
3、信息发布:网络营销既可以把信息发布到全球任何一个地点,又具有交互性。
4、销售渠道开拓功能:网络具有极强的市场进击力和穿透力。
5、特色服务功能:网络营销所提供服务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扩展和延伸。
6、客户关系管理:在网络营销中,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将客户资源管理、销售管理、市场管理、服务管理、决策管理于一体,将原本疏于管理、各自为战的销售、市场、售前和售后服务与业务统筹协调起来。
7、经济效益增值功能:网络营销会极大的提高营销者的获利能力,使营销主体提高或获取增值效益。
三、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3、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4、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5、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6、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7、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8、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9、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10、第五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11、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12、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13、第七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4、(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15、(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16、(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17、(四)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18、(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19、(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20、(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1、(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22、(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23、第八条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拟自行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一并进行公告。
24、第九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25、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26、第十条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27、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销售管理,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8、第十二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9、(一)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30、(二)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31、(三)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33、(五)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34、(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35、(七)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36、(八)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相关联系方式。
37、(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四、营销管理的理论思想
1、1.市场细分与确定目标
科特勒作为福特、GE、AT&T、IBM等众多跨国公司营销顾问的身份和经历,使他能够比较公允、客观地评价各国、各行业企业的成功营销范例。他从这些成功的营销范例中得到启示,又进一步将其升华为营销学的理论和原则。他举例说,德国的奔驰车在高档车中长期称雄,但日本的凌志车(现名为雷克萨斯)就是敢于向他叫板,他们的车子质量与奔驰不相上下,但价格却要低得多。这也说明,企业不一定都要做大,在专业市场中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
2、科特勒作为福特、GE、AT&T、IBM等众多跨国公司营销顾问的身份和经历,使他能够比较公允、客观地评价各国、各行业企业的成功营销范例。他从这些成功的营销范例中得到启示,又进一步将其升华为营销学的理论和原则。他举例说,德国的奔驰车在高档车中长期称雄,但日本的凌志车(现名为雷克萨斯)就是敢于向他叫板,他们的车子质量与奔驰不相上下,但价格却要低得多。这也说明,企业不一定都要做大,在专业市场中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
3、电子计算机的运用和因特网的兴起,给传统的营销方式带来了一次全新的革命,许多公司在网上成立了网站,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营销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网络营销亦称在线营销,生产厂家利用电子邮件来传递信息,履行业务,并在网络发布广告,树立自己产品和企业形象。网络业务立足于国际化,它打破了国界,给企业的营销活动提供了方便。为此,科特勒给出了一个等式:新技术+老机构=昂贵的机构。科特勒认为,在新经济时代,营销的机构也要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数码化可以大幅度提升信息的时效和精确性,各个公司都要建立适合自己行业特点的网络系统。
4、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中强调:消费者所理解的一件产品的效能与其期望值进行的比较,决定了顾客满意的程度。如果产品的效能低于顾客的期望,购买者便不会感到满意;如果效能符合期望,购买者便会感到满意;而如果效能超过期望,购买者便会感到十分惊喜。首先对能提供的效能做出承诺,然后再提供多于其承诺的效能,这样才能取悦顾客,得到顾客的忠诚。科特勒指出,顾客的忠诚远比市场占有率重要,市场营销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不断提升顾客对企业的“忠诚度”。在顾客利益公式中,市场出售物的价值(V)、品牌价值(B)、关系价值(R),是当数,做加法;而市场出售费用(C)、时间成本(T),则是负数,做减法。两相比较,你应该让客户得到更多的实惠。
5、增加产品的实用功能是扩大销售的有效手段。科特勒举了一个自己的亲身经历作为例子。他三年中换了四次表:第一次买了一只日本表,看中的是它带有计算器,但不到半年就换了,因为该公司又推出了一种可以储存50个电话号码的手表;又过了7个月,科特勒再次换表,原因是他们又在表上增加了世界时功能……他感慨地说:今后他们还会在手表上装备移动电话、传真机等,我还会换,因为这都是我需要的。日本公司成功的秘诀就在于不断更新,迎合消费者的新需求。因而,科特勒反复提醒公司经营者:如果公司不开发新产品就会承担很大的风险。在消费者的需要和口味不断变化、技术日新月异、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本国和外国公司的竞争与日俱增的情况下,过时的产品终将被淘汰,从而导致公司寸步难行。但是,在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6、创意虽好,但对市场规模估计过高。
7、企业领导不顾市场调研做出的否定结论,一意孤行,推行他的产品开发计划。
8、产品的开发成本高于预计数目过多。
9、科特勒认为,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职能是:它识别顾客的需要和欲望,确定企业所能提供最佳服务的目标市场,并且设计适当的产品、服务和项目,以便这些市场的需要得以满足。由此,科特勒重点概括了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五维定位”法则。他指出,在市场营销方面,企业需要在5个属性上定位:产品、价格、使用方便性、增值服务和客户体验。他给每个属性逐一打分,分别为:5分(支配),4分(有别于其他),3分(中等),2分(中等之下),1分(差)。科特勒认为,优秀的公司会在一个属性上处于支配地位,在另一个属性上表现在中等以上(有别于其他),在其余三个属性上处于中等。优秀公司的分数分配模式为:5分、4分、3分、3分、3分。一个5分表示一门为特别的强项,4分则显示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区别,3个3分表明公司其他的综合实力也不弱。科特勒告诫说,不要指望样样都超群出众,如果你追求门门都是5分,同样可能会使公司在营销方面的投入过大,增加成本,这样反而会减少企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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