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策划方案书 青海拉面 商业模式

发布时间:2023-11-26 1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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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优化青海省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加强政府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2.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和义务,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等。

3.加强了对企业的保护,明确了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4.规定了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惩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二、青海拉面 商业模式

1、服务上,青海拉面店也将环境卫生提到了重要环节:装修高档,配备统一着装,普通话服务……如今,干净卫生、服务周到是每个青海拉面店的标配。“在景区开拉面店环境很重要。我的抽烟机系统每天都要清洗,不信你可以试试……”厦门市鼓浪屿拉面店老板马英青说。

2、通过一系列方式方法的创新,拉面店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马麦四都说,以前忙碌一天每天卖出去600碗面,按5元计算收益也就3000元,现在每天赚3000元很简单,品质和服务理念是带来好收益的关键,已经在杭州开了4家直营店。

3、杭州市民倪先生说,青海拉面味道好、面劲道、装修也好,爱吃面的人都喜欢。同时在这里也可以了解青海文化,吃面也是一种享受。

4、据海东市民宗局相关人士介绍,高档的装修和统一标准的味道让青海拉面被更多的当地人群所接受。不仅在经济上获得了更大效益,也在融入当地社会,对促进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

5、无锡市民宗局副局长何鸣说:“青海拉面店发展得越好,我们越高兴。这是互利共赢的大好事。”

6、在有了第一桶金,站稳当地市场之后,青海拉面人萌生了扩大经营规模的经营思路和理念。

7、随着杭州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快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青海拉面味道鲜美、做起来快捷、既卫生又实惠,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普及。

8、马麦四都看到了这一难得的商机,立项目、跑资金,把拉面行业和撒拉人家民族餐饮饮食文化紧紧结合起来,扬长避短,集中优势,于2015年成立了撒拉人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他在杭州已经有17家连锁店,每年安置就业岗位30个,年盈利在300多万元以上。

9、同时,马麦四都将注意力集中到自己发家的拉面上,在经过深刻的思考、考察当时市场上的其他拉面品牌和其他商业模式后,创办杭州清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注册了“青拉”和“牛滋味手工拉面”品牌。致力于拉面连锁经营事业,是集拉面产业开发、拉面原材料一体化配送、拉面文化推广以及青海旅游宣传的多元化现代服务型企业。

10、为了统一提升品牌的餐饮质量,马麦四都通过总结自己在杭州多年的经营,探索出了适合长三角一带的人们口感的拉面调味料,并统一配送。食客冯佳铭说:“当地人爱吃清淡的面,这里的面就很符合我们的胃口。另外,店里环境好、老板人也实在,我们吃得也放心。”

11、“色香味统一化让拉面品牌走得更远……”马麦四都说,拉面以及汤料配送生意也让很多店主发现,统一配送节省了他们自己配制汤料的时

三、青海,水资源管理条例

1、(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5、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水塘、涝池中的水,归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

6、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7、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8、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10、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11、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2、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1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14、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15、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16、第十条对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17、第十一条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18、第十二条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19、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21、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2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23、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4、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5、第十五条兴建工程或进行其它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26、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7、第十六条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8、第十七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29、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由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免予取水许可。

30、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取水许可。

31、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2、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和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在工程竣工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33、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4、第二十条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5、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36、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

38、(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9、(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40、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予以公告。

41、第二十三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2、第二十四条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3、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44、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45、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46、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7、第二十七条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8、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49、第二十八条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0、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51、第二十九条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52、第三十条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水资源费和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54、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一万元的罚款:

55、(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

56、(二)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

57、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58、第三十四条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61、(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62、(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63、(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64、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65、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逐梦青海是什么意思

1、“逐梦青海”是指为追求自己的梦想而前往青海地区,并在那里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和追求。青海素有“天蓝、地绿、水清、人纯”之称,这里的自然风光壮美、文化底蕴深厚,吸引了很多人前来探索、发现和挑战自我。

2、“逐梦青海”这个词汇出现在各种有关青海的宣传和推广中,表达了人们对于这片土地的向往和期望。同时,这个词语也激励着那些追求梦想的人们,勇敢地踏上旅途,追逐自己心中的目标。

3、总之,“逐梦青海”不仅仅是一个词语,更是一种精神和生活态度,意味着追求梦想,勇于探寻未知,享受人生的美好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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