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费用预算(阳泉过户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11-26 18: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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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泉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建设和管理。

3、第三条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4、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5、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6、(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政策;

7、(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8、(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9、(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10、(五)负责本市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六)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成本;

12、(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13、(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工作;

14、(九)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5、第六条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16、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7、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应当做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分户计量是指公共建筑以栋(或系统)、居民住宅以户(套)为单位进行计量的采暖系统;室温可控是指通过对散热设备水流量的调节控制室内温度。

18、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室温可控的原则,进行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

19、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原设计单位按规定修改。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0、对本办法实施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2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22、第九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并网,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网后需改建为热力站的锅炉房,房屋和土地可根据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移交供热单位使用。

23、第十条承担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24、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25、第十二条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26、(二)挖坑、取土、打桩、植树、爆破、排入污废水等;

27、(三)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28、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仪表等设施。

29、第十四条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0、第十五条室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31、第十六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32、第十七条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住宅用户以单元阀门井为界,集体用户以合同约定或该单位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热用户也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维修,双方签订维修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33、第十八条城市供热应当签定书面供热合同。热源单位与城市供热单位应签定供热合同,城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定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34、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35、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为摄氏18度左右,不低于摄氏16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36、第二十条对于居民住宅,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供热;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供热。

37、第二十一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热单位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城市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费或由原产权人缴纳热费。

38、(一)定期对不同层次、朝向的热用户进行测温;

39、(二)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40、(三)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41、(四)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接受监督。

42、第二十三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3、(一)按规定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44、(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45、(三)按规定采取防寒冷保护措施;

46、(四)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保温采暖;

47、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48、(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49、(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50、(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51、(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52、(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

53、(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54、第二十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交费用热的原则。城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55、第二十六条供用热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或根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第二十七条热用户欠交热费,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清欠协议。逾期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限热或停止供热。

57、第二十八条居民住宅楼,在未实现分户供热前,实行以单元整体收费,凡不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规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58、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已经供热的建筑物,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产权人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也可由产权人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采暖设施的申请,但必须保证供热管道的穿越。

59、第三十条特困户的热费,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凭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给予优惠,其优惠欠收的热费由市财政核定后拨付供热单位。

60、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61、第三十二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62、(二)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保养、防寒保温,造成供热事故,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63、(四)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64、(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65、(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66、第三十三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限热或停止供热。

67、(一)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的;

68、(二)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热的;

69、(三)毁坏阀门、仪表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70、(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71、(五)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供热合同的;

72、(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73、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城市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75、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单位,是指为热用户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76、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77、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78、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阳泉过户费如何计算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1、契税:普通住宅:均价低于5000元/m2,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高于5000元/m2的,面积超过144m2的,用于其它用途的,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规定是卖方交,可是如今很多都是买方啊)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五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5、印花税:评估价*0.1%6、房产证工本费:85元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2、房产权证代办费:看那个中介怎么要吧,一般几百块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一、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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